解析:
若认为某项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予以受理,同时需要详细列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时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依法对此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此外,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时,既可采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亦可选择口头申请。
对于口头申请的情况,调解组织需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调解的具体争议事项、理由及申请时间。
而在第二十九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立即启动受理程序,并通知申请人;
反之,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能做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