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我们提供以下四种解决途径:
首先,当农户交叉涉及时,双方面临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端时,应充分理解和尊重历史背景,保持互相礼让的态度进行双边磋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倘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向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如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提交申请来提出处理方案;
再次,若乡镇行政部门未能给予合理回应,当事人双方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诉,若申诉理由充足且符合受理标准,相关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或者直接介入处理;
最后,对于已经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机构有责任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则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构申请复议,同时也可以在接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