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关于不动产权利变动方面,须遵循一项新的规定。
此规定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的变更需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办理,进行确权登记,否则将不会产生实际的物权变动效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其消亡,均需经过法定登记程序才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效力,但法律若另作其他规定者除外。
依法归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无需经过登记即可予以确认。
此外,还有如下规定,即不动产登记事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同时,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登记方法,皆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最后,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