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针对劳动仲裁案,通常需要递交以下类型的证据资料:
1、用以证实劳动者入职情况的文件,例如:
《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等;
2、反映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内容的相关凭证,例如: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有关工资和工作时间协议的证明文件,例如: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证明劳动者工资实际发放情况的文件,例如:
《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文件,例如:
《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与劳动者离职相关的资料,例如:
《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分证据材料需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此类证据,则将面临相应的不利后果:
1、在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以及考勤记录。
2、对于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同样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