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录像是可以被视为法庭证据之一的,然而我们需要再次提醒您,其有效性及合法性至关重要。
任何通过侵害他人权益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都无法作为断定案件真相的关键依据。
另外,如若存在疑虑或争议的视听资料,除非有其他确凿的证据支持,否则不得单独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再者,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这些证据都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没有任何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经过核实无误的视听资料副本,则可作为辅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