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囯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贵司在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时,需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首先,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本应提交;
其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加盖公章后的复印本亦须呈交;
第三,社保申请表原件务必完整填写并提交;
第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加盖公章后的复印本也应一并上交;
第五,参与社保缴费的员工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过去两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均需附带;
最后,贵司的公章以及支付给政府部门的50元工本费用也必须一并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