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上海,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的女性除了能够享受到98天的法定产假之外,还可以另外享有60天的生育假期。
与此同时,针对新婚夫妇,政府也增设了为期10天的婚假以及对于配偶的10天陪产假。
在此进一步详细介绍上海产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是单胎顺产,那么产妇将拥有98天的产假,包括产前的休息时间15天以及产后的休息时间83天;
其次,如果是剖腹产或者第三度会阴破裂等情况,则需要额外增加15天的难产假;
此外,对于吸引产、钳产以及臀位产等生产方式,同样需要额外增加15天的难产假;
最后,如果是晚育,即在24岁之后生育第一胎,那么产妇还能额外获得30天的晚育假。
而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家庭来说,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就可以额外增加15天的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