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合约内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严禁在两个公司内并立职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两个公司内同时任职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倘若劳动者因此而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相关要求后仍拒绝改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反之,若劳动合同中未对此作出任何约定,则劳动者在两个公司内同时任职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