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普通职员自行提出离职请求时,并无任何补偿可言。
然而,倘若其离职原因并非出自于个人自愿,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不在此列。
倘若雇主未能为其雇员缴纳完整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未能保证准时且足够的薪资发放,亦或是未能确保适宜的劳动环境或职业防护措施的落实,那么该名雇员便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同时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将按照该名雇员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若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
反之,若服务期限低于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