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房屋购买方因延期交付而引发的争议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但这无疑是对合约规定的违背。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在三个月之内交付房产,且未收到买方发出的催促函件,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具体金额应按逾期天数计算;
若卖方在收到催促函件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如期交付房产,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