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前住宅楼的地下空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最为常见的情况即是将其视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至每位业主身上;
其次,部分地下空间可能拥有独立的产权或者与房屋共享同一产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下空间的产权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业主有权自由地租赁、出售这些空间。
此外,对于那些拥有单独产权证书的地下空间,甚至可以进行常规住宅交易。
第三种类型则是专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的地下空间,该等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然而由于其属于公众设施范畴,为了确保其正常使用功能,因此无法进行随意的租赁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