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但满足以下条件,仍可进行立案处理:
首先,争议事项必须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及自有管辖权限之内;
其次,须明确提出仲裁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第三,申请人需与争议事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明确指定被申请人身份。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立案环节之后,合法合规地进行更为深入的证据搜集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