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乃是针对已订立买卖契约并为之支付对价的购买方而言,他们尽管尚未获得交易标的物的完整所有权,但由于其已经承担了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因此被赋予类似于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此基础上,其所享有的这份尚未实现的物权便具有了类似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等物权的实际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