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卖方须依据以下资料进行充分准备:
首先是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是户口薄原件;
接着是房屋所有权证书;
随后还有原购房的发票(复印件)及合同;
接下来便是共有产权人的声明书以及结婚证的复印件;
最后还要备齐产权人所用印章以及土地使用权益证明和已购公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中央直属房产以及经济适用房等多种类型房产的出售转让所需的审批与申请手续。
最后,当然不能少了买卖合同。
二、而对于购买方来说,他们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买方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户口簿原件;
个人印章;
如果买方为外籍人士,则需提供护照、居留证以及工作单位证明;
若买方来自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则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以及外批单;
此外,买卖合同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需要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产,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