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后,若雇主仍然拒绝支付员工应得的薪资,此时,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倘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接受了该请求并开始执行,那么此事便可告一段落。
在仲裁裁决被当地人民法院裁定为不可执行时,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与雇主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再次提出新的仲裁申请;
或者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