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相关法规条款,包含有如下范畴内的双方配偶应共同承担的债务:
由双方签署确认,或仅由单方面签署,同时得到对方认可的债务;
以及任一方以家庭生活之需借款所导致的债务。
然而,若借款金额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类债务将被视为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尤其是当他们拥有共同的事业时,任何一方作为代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相对方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决策,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即便夫妻间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或者夫妻双方曾就某项债务达成过个人责任的协议,在此情况下,法院仍会支持相对方的诉讼请求。
在偿还债务之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