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事关系乃是事业单位与其从业人员间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联系,而这其中的一个核心要素便是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参与。
至于劳动关系方面,其主要的一方主体则多数是由各类企业所构成。
那么,关于事业单位招聘的非正式编制定额工作人员、外聘人士以及长期雇员、短期工人等与事业单位间的联系便可被视为是一种基于劳动签署协议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