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将已公开发表之作品翻译成为适合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领域所需的版本,提供给教育工作者及研究者使用,且此等翻译之作品仅限于在内部使用而不具备出版与发行之资格;
(二)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其法定职责而在合理范围之内使用已经公开发布的作品;
(三)将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和创作的用汉语语言文字撰写的作品,翻译成为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语言文字作品并在国内正式出版和发行;
以及
(四)将已刊发的作品进行盲文版改制后予以出版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