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尚未获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契约在法律上是具有约束力的,然而,由于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买方仅仅能享受到基于该契约的债权权利,而无法实现对房屋的实际占有权和使用权等实质性权益的转移。
对于因房屋缺乏必需的产权证明而无法完成登记手续这一情况,其本质属于房屋所有权的物权变动问题,并不会对买卖合约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