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该政府应对被征收者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措施: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完全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同时,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者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