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享有共计98天的带薪产假。
然而,各个省级行政区制定的《人口发展计划及生育条例》会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延长。
例如,四川省的相关政策将孕妇的带薪产假延长了60天,即总计可休产假158天。
此外,对于进行纯母乳喂养的母亲,其产后的哺乳假期也会额外增加一个月,总计达到了188天。
对于那些在怀孕不足4个月时选择流产的女性员工,她们同样可以享受到15天的带薪产假;
而对于怀孕超过4个月后才选择流产的女性员工,则可以享受到42天的带薪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