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犯罪案情复杂且未获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结论的争议情况下,相关当事人有权向上属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为了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及准确性,此类争议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最终裁定。
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具体操作流程,当事人须于提起复议请求起第五天内撰写并提交《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心领导审核批准之后,随附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议决定书》,共同向上级检察机关递交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