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提交离职申请之后又萌生后悔之意时,该名员工可以在雇主尚未最终作出同意其离职决定之前,进行相关内容的更改或者撤销。
然而,若雇主已明确表示同意离职,那么便不存在任何挽回余地。
但倘若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离职行为系受到欺诈、恐吓或其他不当手段所驱动的,则理应排除在外。
一旦雇主对离职申请作出了肯定性的决定,那么此项决定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员工在此情况下将无法改变主意,同时也无法撤回离职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经过与雇主的深入协商并得到后者的同意,员工仍有可能选择留在原岗位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