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追索加班费的劳动仲裁,确实存在一定的实效性,然而,这仅限于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权益的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自当事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的那一刻开始计时。
在此基础上,如果是在劳动关系持续期内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那么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时将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