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
在本案中,申请人并不具备成为该案件当事人的实质性条件;
二,关于争议是否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性。
经查证,申请人与申请仲裁涉及的争议事项并未构成直接的利益关联;
三,申请人并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范畴。
换句话说,申请人并非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者与其权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
四,争议内容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畴之内;
五,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申请实效期限;
六,申请书及其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存在遗漏或形式瑕疵等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凭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