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提出申请仲裁;
其次,当仲裁委员会接收到您的仲裁申请后,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若仲裁委员会决定予以受理,则应在做出该决定之日立即开始将申诉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
反之,若决定不受理,其亦需书面说明相关理由。
紧接着便是开庭审理阶段。
您需要注意,仲裁庭在开启审理之前所发送的关于开庭日期和地点的书面通知书,您与被申请人都应该收到。
如若有任何原因导致您未能按时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同意擅自离场,那么对您来说,视为自动撤诉处理;
对于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定。
再次是仲裁调解环节。
我们应该明白,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通过调解的方式,整个过程必须基于科学且合理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最终目的是引导并帮助当事人双方达成自愿合作的协议。
如果成功达到调解成果,仲裁庭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节书,从调节书送达日起,它便拥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反观,若调解难以达成协议,仲裁庭也必须立即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