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用人单位自员工进厂工作之日起,超过一个自然月但仍未满整整一年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须向该员员工每月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以此作为补偿。
2.对于未能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之情况,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进行补缴。
倘若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而导致无法有效补缴,则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3.若是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员工薪资的情况,员工可选择前往人民法院申请发行支付令,或者委托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终审裁决将由劳动仲裁委员公正作出。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