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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叔叔房屋马上修建好了

帮助10人 1.8w浏览 匿名 2018-03-11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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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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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
    14 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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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
    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回答。
    全文
    7 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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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区别包括哪些
1、销售条件不同:商品房预售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而商品房现售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2、承担的风险不同。3、交房时间不同:商品房预售时房子还没有修建完成,是在合同时间内修建完成再交房;而商品房现售签完合同就可以立刻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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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区别包括哪些
1、销售条件不同:商品房预售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而商品房现售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2、承担的风险不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买房人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预售对买房人而言相比于商品房现售存在更大的风险。3、交房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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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的五证包括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颁发。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市级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发。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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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包括哪些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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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什么内容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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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毒品算贩毒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明知所涉及物品并非真实毒品但却依然谎称为毒品进行销售的情况下,该行为应被视为诈骗罪行予以惩治。
为了掩盖、隐藏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罪行所产生的财产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存在以下任意一项行为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1)向他人提供自身银行账户的;
(2)协助或帮助罪犯将财产转变为可流动的现金、金融票据以及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罪犯转移财产的;
(4)协助罪犯进行跨境资产转移的;
(5)采用其他任何手段来掩盖、隐藏罪犯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对于单位犯下上述罪行的,将对该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直接故意。
2、至于本罪所侵犯的具体对象,即客体,指的是受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各种权利。
具体来说,本罪的客观事实特征是,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意图,采取暗中转移手段,使公共和私人财产落入其自身的掌控之中,并且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定金额数目或者设定的其他量刑条款。
例如,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其所盗取的公有或私有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此种行为,或者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或者携带武器进行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等情况下,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若行为人所盗取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他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会被判处罚金;
而当行为人所盗取的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他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这一标准,我们规定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作为起点。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
同样,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标准,我们规定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作为起点。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参考上述数额标准,来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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