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性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美国即采用这样的方式。凡被联邦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适用了。进言之,法院附带性审查范围,是为了判定争议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作的准备。于是在逻辑上,只有能够直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之规范性文件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一般而言,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内容都较为原则,往往为下位规范所细化才具操作性,于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往往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