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个车牌阴阳合同的例子,会更加了解内部情况:
签“阴阳合同”借名买车
2010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4部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从此,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由于中签比率较低,而对车牌有需求的人却很多,这种环境下,灰色交易应运而生,借名或租牌买车现象开始大量涌现。
据了解,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车辆所有权争议的执行案件分别为3件、5件和5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在涉及借名买车和租牌买车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签订“阴阳合同”,通常以租车的名义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协议,车辆名义登记人将其名下的车辆以极低的价格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同时双方会再签订一份约定车辆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协议,解决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
通过这份“阴阳合同”,当事双方将借名或者租牌买车的行为包装成车辆租赁法律关系,以达到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也有一些人直接签订汽车号牌租赁协议,将其所有的汽车号牌租赁给使用人;此外,也有直接签订转让购车指标和出借身份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