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你说一下转继承人中可以代位继承吗这个问题吧:
1、从法理角度看,本人倾向于转继承中有代位这一种观点。转继承转移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权利是否可以归属于遗产,答案是肯定的。作为遗产的财产是一个总体,即一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实际上体现当然继承的原则,即自继承开始,遗产便已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的法定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每个人继承的标的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视为继承人对遗产。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该财产权利可以转继承。
2、但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本人倾向于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这一观点。
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继承法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现行继承法由于制定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待修改和完善。由于遗产数量的增加,人们比以前更加重视继承问题,但由于社会交往面的扩大,亲属观念在逐渐淡化,遗产在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才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符合民众的继承习惯,值得法学家认真研究。
本人认为,允许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中有转继承,则在一定条件成就时,造成亲属关系较远的人参与遗产分割,无疑会使继承问题更趋复杂,以至于难以解决,扯出更多矛盾。本人认为继承人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只让亲等最近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使之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