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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要买房,面临签合同的问题,结果拿到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认购协议书,一份是购房合同,那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的区别在哪里啊?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22 双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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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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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认购协议书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由此看来,具备了上述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应与购房者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因此,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全文
    13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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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房屋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是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2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文
    12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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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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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之处
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股份持有比例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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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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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之处
1、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2、股份限制不同。3、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4、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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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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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区别在哪
1、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2、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3、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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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需明确指出,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确实存在着职务侵占的犯罪风险。
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擅自动用他们所注册成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夫妻公司的财产权益,非法据为己有,且所涉金额已经达到了刑法上规定的较大数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即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嫌疑人。
职务侵占罪,即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机构中的从业者,通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资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且涉案金额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量门槛方可被认定为此类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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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有几个
[律师回复] 解析:
衡量标准准则如下:
首先,针对数额因素而言,在公安机关于对各类金融诈骗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其重要性屈指可数,而数额本身也成为了鉴别某一行为是否被判定为诈骗类刑事犯罪进而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金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订并公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够启动刑事犯罪的立案程序,展开追诉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反之,若涉案金额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则不能够被视为刑事犯罪,仅能以一般的违法行为论处,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其次,在为金融诈骗罪设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中,我们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次的判断依据,而“失控条件”则被置于第二层次的考虑范围之内。
再者,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金融诈骗犯罪在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这种故意又可以细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然而,在金融诈骗犯罪领域,仅仅允许直接故意的存在。
最后,金融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仅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
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素,它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从事金融活动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采取了欺骗手段,从而获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信罪是公安认定还是检察院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嫌帮信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若经法院判决构成帮信罪,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若系单位触犯上述罪行,需对该单位施以罚款,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主要责任人,也会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如当事人同时涉及多项犯罪行为,将依照处罚更加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条件如下所述:
1、为了三个以上犯罪目标提供协助支持;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洗钱罪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洗钱犯罪进行认定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该犯罪所侵蚀的对象是复合性的,既包括损害金融体系的秩序稳定,又牵涉到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对于金融领域内正常管理活动和外汇监管的相关法规;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看,洗钱罪可以被描述为:
第一个方面,为罪犯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向罪犯提供现有银行资金账户供其利用;
第二个方面,帮助罪犯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再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此外,协助罪犯将资金汇往境外;
最后,采取其他手段来掩盖、隐藏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例如将犯罪所得投入某一行业,或者用犯罪所得购买房地产等。
再次,洗钱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包括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各类法人组织。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洗钱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他们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同时期望这些行为能够实现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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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之区别在哪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5、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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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量刑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条文,其指的是任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通过其他变相手段吸收公共存款,并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严重扰动的违法行为。
该罪行所指向的客体,是我们国家稳健有序的金融管理体制。
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涉及的是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吸收来的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存款”特指那些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再向存款人支付相应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至于“公众存款”,则是指存款人并非特定的某一个或几个个体,而是涵盖了广泛的社会群体。
若存款人仅限于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公众存款。
在客观层面上,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进行吸收存款,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同样会对金融市场秩序构成干扰;
第三,依法没有取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质的单位,擅自吸收公众存款,这无疑会对金融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冲击。
本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扰乱的行为,便足以构成本罪的既遂状态。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单位在内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会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扰乱性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只有过失才不会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判定构成盗窃犯罪:
首先,行为人必须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和意图;
其次,所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量较少且未达致盗窃犯罪标准;
最后,也没有诸如多次实施盗窃、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行窃等情节恶劣的情形。
盗窃犯罪是指一种以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累计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行为。
对涉及盗窃公私财物犯罪,如果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实施盗窃、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行窃等情节恶劣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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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书调解书之间有哪些区别
1、性质不同。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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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怎样认定炒币洗钱罪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洗钱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从主体层面来看,此种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较为广泛,无论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皆可构成洗钱罪的罪犯。
其次,从客体角度分析,洗钱罪实际上侵犯的并非单一客体,而是涉及到金融秩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与外汇管理的有关条例等多重复杂领域。
此外,洗钱罪的主观层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的故意心态。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洗钱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等多种手段,或者采用其他各种方法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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