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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同事,他的爸爸先于他的爷爷去世,他爸爸是爷爷的第一继承人,他就是代位继承,请问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26 新疆塔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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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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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适用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全文
    9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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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2、有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上是对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吗的说明。
    全文
    13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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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顺序吗
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没有继承顺序之分,通常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遗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继承遗产的时候,继承人的年龄不受限制。继承人出生后只要不是死亡状态的,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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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地位平等民事案件中如何体现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内,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赋予了各方主体平等享受及行使各自应有的诉讼权利。
详细来说,该原则涵盖以下三方面核心内容:
第一,各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这一点主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诉讼攻防策略”必须具有同等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这意味着,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教育背景以及种族等因素如何,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为这些差异而产生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
第三,确保并便利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首先,法律的制定需要以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为指导,将其融入到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具体规范之中,使得这一原则得以具体化,从而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在司法实践环节,人民法院有责任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和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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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当中实际继承遗产的时候,原则上是均等的来分割遗产。但是这也不绝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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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吗?
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可以代位继承的;一般代位继承只会发生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对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中属于兄弟姐妹与被继人是平辈,是不符合晚辈的直系亲属关系,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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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错误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法官的错误判决对于当事人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其有权向管辖区域内的法院申请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却侵犯了某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并由此引发了实际损害结果,那么受害方都拥有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争取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判断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此类遗产究竟应否属于夫妻共享或专属个人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境进行具体而微地判断。
通常而言:
第一种情况是,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订立遗嘱,且在遗嘱中明确表示遗产仅归属某一方,那么这部分遗产便不属于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而是成为继承人的个人私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遗嘱中并未对遗产作出明确归属,或者根本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依法应当归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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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人未取得遗产时因意外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就代其接受遗产。转继承人并不一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中,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转继承发生是要有条件的,也就是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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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情侣躲避动物意外撞死人,谁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乃由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划定,具体评判标准系根据当事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而定。
(一)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
(三)若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该事故实属交通意外事件,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有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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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个代位继承人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代位继承的。而且代位继承人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他只能继承属于他父亲或母亲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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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单位开社保账户所需资料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希望为贵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账户的开设手续,请务必具体了解所需提供及满足的相关材料以及相关要求。
首先,按照规定,开设社保账户需要提交的重要文档包括: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或核准执行之证明文件;
3.国家机构代码证;
4.当地地税登记证;
5.如无法确定单位性质,需补充提交能够明确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
6.若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范畴,还需提供相应的成立文件。
其次,关于办理社保的资格条件,我们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对于单位而言,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对于个人而言,则需符合户籍人员或长期居住人员的身份,同时未曾参与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意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后,关于公司社保开户的详细流程,我们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预先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必备资料;
2.登录所在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进行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线登记,并打印由社保官网生成的预登记文件;
3.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各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单位公章以及法人章等相关物品备齐。
总的来说,为贵公司开设社保账户需要准备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或核准执行之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同时,单位办理社保账户的资格条件也需要严格遵守,即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代位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一些情况下,虽然继承人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但却未能承担这一责任。
在此种情形中,除非符合了特定条件,否则他们将无法通过代为继承来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为继承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过世,并且其身份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那么他们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便可交由其直系的晚辈血亲代为行使继承权利。
建立代位继承制度的初衷,主要是旨在确保直系血缘亲属间的继承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尽管具备赡养能力与条件,却仍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立法机关明确指示应减少其应得的遗产数额,乃至完全剥夺他们的遗产分配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讨论的代位继承的先行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已经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换句话说,被代位继承所涉及的遗产部分必然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若被代位继承人未尽到赡养义务,且自身确实具备赡养条件及能力,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被减少或完全剥夺遗产分配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任何可以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自然也谈不上代位继承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及有以下行为者,须受到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惩罚;
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需要被处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并且还需承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首先是干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导致其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然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其次是在扰乱了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甚至于其他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的情况下;
第三是在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秩序时;
第四是未经许可或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从而对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是蓄意破坏已经依法设定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对于群体性实施上述任何行为者,对于其中罪责最为突出的首要分子将会面临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处分,同时监狱生活中可缴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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