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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是做房地产的,现在在做商品房,朋友叫哦我了解一下关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购房证明是什么意思,谢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4-22 河北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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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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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所有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都是出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有的是盖合同备案章)或网上备案证明来证实此合同已经备案。好像其他没有方法。 房管局没有向第三方出具备案证明义务,主要是针对开发商和买房者出具证明,其他第三人也没有资格要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全文
    9 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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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咨询的预售合同购房证明是什么意思,一般由房屋预售管理部门出具商品房销(预)售备案证明!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依购房人的申请而发生的登记,不是强制性的!预告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实行后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登记行为。在当前,有很多百姓不知道有这种登记,而且也认识不到这种登记的好处,怕麻烦而不去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而合同备案是强制性的!所以,综上所述!在全国来说,目前备案证明是能证明购房合同已经备案的主要手段!
    全文
    8 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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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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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以下四类人员具有优先购买权:
1.首先,当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售给非股东身份人士之时,必须经过其余超过半数的股东们的同意,如果已获他们的许可出售,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有两名或更多的股东均主张行使这一权利,则需由他们共同商议并确定各自应买购的股份比例;
2.若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则需根据转让当时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决定优先购买权的归属。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拥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的共同所有者在出售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的原住户在出售房屋时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在出售房屋时亦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进行登记的租赁合同是否仍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无论该合同是否已经登记,都不会对这一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2.在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是否还能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也是肯定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为了获取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只要在其他人尚未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都有权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3.房屋在租赁期间被强制拍卖的话,承租人是否还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尽管拍卖是买卖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它仍然属于买卖行为,因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拍卖行依旧有责任通知承租人有关拍卖事宜。
总而言之,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那些涉及到共有财产、租赁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以及合伙等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我们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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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问题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对于商品房预售的一般情况。3、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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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诊断证明写休息三个月能否申请延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产假结束之际,当事人有权提出延期申请,然而,所批准的延期假期应被视作事假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总共为98天,尽管各个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略有差异,但通常情况下延长至128天甚至158天不等。
然而,对于那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成功生育子女的夫妇,他们有权享有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关于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除了产假期限得到适当调整外,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亦有明确规定。
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对于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孕妇,她们有权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应按照其以往每月实际发放工资的80%计算;
而在产期内,职工则可享受到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
至于产假工资的具体数额,需参照以往实际发放工资和生育津贴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
若实际发放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在生育津贴发放到位之后,应将两者间的差额补足给员工,剩余部分则归属企业所有。
反之,若员工每月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发放的生育津贴,那么产假工资便应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金额支付给员工。
此外,对于哺乳期的工资待遇,若假期在六个半月以内,则工资应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80%计算;
若超过六个半月,则延长的部分应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70%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均属晚婚晚育范畴(即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且已登记结婚,则在原有三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还可额外增加一周的婚假。
在此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仍应正常发放。
而所谓“晚育”,则特指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后首次生育的第一胎。
根据相关规定,晚育的女性可在90天的假期基础上再增加15天的假期。
在此期间,工资同样按照产期工资标准,以其以往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为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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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问题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怎么签?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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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村里房产纠纷村委证明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你需要准备以下必不可少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你是属于离婚后要求分户的情况,则需提供离婚证书,房产权人,及其作为主要居住者,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以及村委对此事的同意证明;
而对于那些因为婚姻或者居住等原因,需要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割并要求分户的情况,你需要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即结婚证或离婚证),房产权人和申请人之间关于房产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协议,房产权人,及其作为主要居住者,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以及村委对此事的同意证明。
接下来,你需要填写一份详细的分户申请表格,并将其提交至当地村委会进行严格的审核。
在审核通过之后,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房产证,以及土地证前往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复审。
最后,只要审核顺利通过,派出所将会为你发放全新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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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期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购买期房并签署预售合同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房屋面积的相关条款;
其次是关于房价、收费标准及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规定;
再次就是关于房屋质量的各项规定;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售后物业管理的相关细则;
然后便是关于合同履行的期限以及方式的具体约定;
最后则提到关于产权登记事宜的详细说明。
此外,我们还需对房屋税费的承担进行明确了解,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确认出卖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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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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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销售伪劣产品100万判刑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具体规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刑罚标准如下:
倘若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之中掺入伪品、次品或者其他杂质,借此冒充优质商品,并且其销售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时,将面临由国家法律机构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罚金数额在销售额的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
若销售额已超过200,000元,但未达到500,000元,则将依法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额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的罚金处罚。
而当销售额达到500,000元以上,但仍未达到2,000,000元时,将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销售额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的罚金处罚。
至于销售额超过2,000,000元的情况,将依法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额50%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倍的罚金处罚,或者是对生产者的财产进行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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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房产预售是什么意思
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的房屋,成为商品房。在该类房屋上进行的交易称为商品房的买卖。商品房预售又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是一种先于产品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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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传统毒品包括哪些种类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毒品滥用的历史演变过程来划分,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传统毒品、新型毒品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这几种类型。
其中,传统毒品通常涵盖了诸如鸦片、海洛因等在人类社会滥用较为悠久的阿片类药物。
新型毒品则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等由人工化学方法合成的致幻剂及兴奋剂类毒品。
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或实验室毒品,这类物质是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制裁,通过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调整后所产生的类似物,其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仿甚至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以及麻醉效果。
毒品,即国家明文规定管制的、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并导致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要判定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品范畴,只需查看相关的管制目录即可。
若该物质在管制目录中有所体现,那么便可认定其为毒品;
反之,若不在管制目录之内,则可断定其并非毒品。
此外,依据医疗、教育、科研等领域的实际需求,依法准许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换言之,若管制目录中的物质被合法地应用于医疗、教育和科研领域,那么这些物质便不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属性。
例如,医院为患者实施麻醉时所使用的吗啡,由于其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因此并不视为毒品;
但若吗啡脱离监管,被非法贩卖给毒贩,进而流入毒品流通市场,此时的吗啡便转变为毒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按(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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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单方解除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特定法定情境下,合同中的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此种情形指的是,若违约方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将会面临更加巨大的损失。
当守约方坚决拒绝更改或解除该合同时,法院可以根据违约方的申请,依法裁决终止合同关系。
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已有明确规定,当签订完合同之后,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合同环境所涉及到的要素,如商业风险等方面出现了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初无法预见到的重大变动;
如果继续执行原有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造成了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重新协商;
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双方未能就新的协议达成共识,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解除处理。
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有明确规定,当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合同环境所涉及到的要素,如商业风险等方面出现了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初无法预见到的重大变动;
如果继续执行原有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造成了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重新协商;
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双方未能就新的协议达成共识,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解除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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