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了收养评估机构、评估对象、评估流程和评估方式,山东收养评估将收养评估分为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三个阶段,对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后抚育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收养前融合期调查评估的设立,给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了收养前的准备和适应时间,使收养关系的建立更加自然、和谐、融洽;收养后回访评估的设立,能够有效评估收养关系建立初期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生活、融合情况,并对于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养育方法、心理调适、情感交融等方面给予必要指导,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