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我国人口压力较大,实行计划 生育 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收养行为与计划 生育 关系极为密切。收养变更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这在客观上可以解决无子女家庭的困难,但只能是 生育 制度的补充手段。所以, 法律规 定已有子女的人一般不得再收养子女。为了保证计划 生育 政策的贯彻实施, 法律规 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 生育 的规定再 生育 子女,送养人必须作出送养后不再 生育 子女的保证后,才能送养子女。如果送养后又 生育 子女的,应当受到“超生”的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