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即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正当性时,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只有一项权利,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则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权利。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一)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就是关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申请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