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仲裁不具有类似司法的公权力属性,其权利是当事人赋予的。
解析:
仲裁不具有类似司法的公权力属性,其权利是当事人赋予的。
相比于仲裁,作为国家公权力象征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国家赋予的。公检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公权力的化身,其行使调查取证权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并且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机构,其履行调查取证权也是必须的。
但根据契约理论,仲裁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的组织,选择仲裁员、仲裁的时间、地点、仲裁程序等,仲裁很明显是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构的属性的,因此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能否得到案外人的认可存在着很大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