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6条规定,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行使,在当事人未行使之前,公权力不能予以介入。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开发商没有向业主送达解除通知书,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做法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一些人民法院为了节约诉讼资源,认为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就视为当事人履行催告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就可以直接确认合同是否解除。笔者认为,开发商采用此种方式解除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审理其案件的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则开发商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