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
5.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6.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7.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等于工资基数除以20.92天,小时工资等于日工资除以8小时或者工资基数除以167.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