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逮捕必要”进行规范,
首先可以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如对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决定,可以促其悔过自新。
其次是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防止交叉感染。恰当运用“无逮捕必要”可以促使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同时可以防止看守所复杂环境引起的交叉感染。三是有利于保持司法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由于有不少批捕案件判处了缓刑甚至单处罚金,给人们以“前捕后放”的印象,以及犯罪事实、情节相差无几的同类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因此,建立“无逮捕必要”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也是树立司法机关威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