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炒房一族,是否将面临巨大的合同风险呢?我看未必。
首先,此类案件主要针对那些从事炒房业务的中介人员作为买方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买方的身份是房地产中介,且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愿;
(2)购房合同中不约定卖方过户给买方的条款,而是约定将来由卖方直接将房屋过户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其次,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以“名为买房、实为炒房”作为买卖合同不成立的理由是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据合同法,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如何判断合同成立了呢?在合同法层面上而言,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就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双方签字,合同就成立了。至于合同是否生效,效力如何,是另外一层法律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定合同没有成立,存在争议;而本案目前尚在一审阶段,判决是否生效还无法判断,二审改判也有可能。至于本案买卖合同是否无效,还需结合全案事实,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要件进行综合评判。
因此,此类判例对于大多数的个体炒房行为影响有限。但为了避免购房合同日后被认为存在炒房嫌疑,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直接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如果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才可将房屋过户至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避免由有涉嫌炒房身份的人员作为买方。
3、尽量在购房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履约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4、在购房合同中针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国家政策变动以及银行按揭贷款原因导致买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约定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