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人必须服用除医药和食物以外的营养物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此营养费不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只有医疗机构认为必须服用营养时才能服用营养物。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是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擅自增加的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会认可的,只有在医嘱中有明确需要增补营养的字眼,法院才会予以确认。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上海一般定为20至40元每天。
二、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二是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三是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回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