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符合条件就可以收养。领养孩子所须的材料: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其中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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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领养孩子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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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要领养孩子的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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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