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年代已久,当时工人发生工伤,是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的,并无什么一级工伤,而是根据护理程度确定的,工人与员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贴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离任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薪水百分之七十五,付至丧命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离任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薪水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丧命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予以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贴费,至离任养老或丧命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薪水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薪水合计,不得超出残废前本人薪水。如果你的伤残程度达到一,二条准则,无必要等到88年解决正式退休,当时就能够解决伤退,如果你达到第三条准则,要继续工作工作,而不是按月领取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