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情形确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
如果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情形,离婚时即使书还未出版,这笔稿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但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对于自己写的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不能确定是否会出版并取得稿酬的情况,则不属于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情形,
那么这笔稿酬可以看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很难支持另一方关于这笔稿酬要求分割的请求。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