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案件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我注册了一个公司,我是法人,占股20%;公司注册7个月后我就把法人和20%股份转给了另一个人;2017年被另一个公司起诉,属于合同纠纷,被判我们公司退还500万押金。这么多年了,我也没牵扯进这个案子里面,然而2024年3月我名下所有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被冻结,对方是以我们没缴纳注册资金(1000万)为由,把法人,股东全部案外人强制执行冻结,我本人就以原股东没缴纳200万注册资金就转让股份为由将我也牵连进去受连带责任。 我查了下资料:公司章程有规定股东需在2055年之前实缴注册资金;那我在规定实缴之前就转让了法人和股份,不应该受连带责任才对吧。
[律师回复] 实缴前转让需要承担补偿连带责任。《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