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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3-09-11已帮助1072983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条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今天律图百科栏目为大家介绍,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内容,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相关知识!
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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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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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0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0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集资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应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法律未明确将民间借贷集资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其次,从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看,如果将民间借贷集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质是否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且会得出不符合逻辑的现象,即个别民间借贷,不成立犯罪,公众性民间借贷,成立犯罪,利息低,不成立犯罪,利息高,成立犯罪。 因此,将民间借贷集资用于生产经营的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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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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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XXXX:

xx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就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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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犯罪对象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特定的对象,如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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