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告蔡XX,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冯XX,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蔡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
书 记 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