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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蔡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蔡XX,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告蔡XX,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冯XX,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蔡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



书 记 员  冯XX


  • 2015-05-07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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