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薛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土地房产
  • (2010)周民终字第6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9年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XX,女,1965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薛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09)项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恩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日,薛XX与李XX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李XX租赁薛XX两间门面房(位于项城市交通中路),期限三年,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租赁款12000元,一年一次交清,先交款后经营。合同签订后,李XX于2008年10月1日交给薛XX一年租赁费12000元。到2009年10月1日后李XX未交下一年度租赁费,为此引起纠纷。薛XX诉至法院,要求终止租房协议,补交2009年10月1日至退出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每天33.3元)。


原审法院认为,薛XX诉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李XX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赁费。李XX辩称,在其租赁协议期限内向薛XX交纳房租费,没有直接证据加以印证,对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终止薛XX与李XX的租赁协议;二、李XX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退出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每天33.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XX承担。


上诉人李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李XX不是不愿意向被上诉人薛XX支付房屋租金。2009年10月1日租赁到期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租金,被上诉人不要。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再次拿出租金12000元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仍不要。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薛XX答辩称,2009年10月1日租赁到期时,被上诉人薛XX向上诉人李XX催要房屋租金,上诉人称没钱,缓缓再交,但后来一直未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薛XX签订的房屋协议约定:“门面房单间月租金500元整,全年共计12000元,一年一次交清,先交款,后经营;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时,有权终止本合同”。2009年10月1日租金到期时,上诉人应按时向被上诉人支付下一年的房屋租金,但上诉人直至今日仍未将租金支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已违约,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晓 军


审  判  员  孙XX


代理审判员  窦    冰



书记员  李XX(代)


  • 2010-07-20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